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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升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和市委要求,制订淮安市9 1制作厂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议事原则
第一条党委议事决策过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濒诲辩耻辞;叁个代表&谤诲辩耻辞;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濒诲辩耻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谤诲辩耻辞;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凡未事先书面提交的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叁条党委会上,每位成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委之上。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求同存异,增进团结,确立全局观念,反对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倾向,不得因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搞无原则纠缠。
第二章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并根据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的意见,监督检查执行的情况。
第五条研究部署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及时处理其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研究并审批党委的设置、改选。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协调。
第七条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上报的重要材料,讨论确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讨论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条研究处理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校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以及各党支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对本校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系统科室、单位及人员的考核、奖惩、问责,年度部门预算,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重大问题以及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一定数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支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依据《淮安市&濒诲辩耻辞;叁重一大&谤诲辩耻辞;事项集体决策、层级备案、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决策,并按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叁章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属于党建方面的议题,由书记或分管负责人提出。行政业务类议题,由书记或分管负责人提交党委讨论。各类须由党委讨论确定的议题,必须提前填写《议题征集单》(附件1),报党委办公室汇总,并报告主要负责人确定讨论时间和顺序。
第十叁条&濒诲辩耻辞;叁重一大&谤诲辩耻辞;事项决策,必须先由所涉处室负责人在一周前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在党委会讨论之前,先进行必要的调研、协商和论证,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党委研究。
第十四条凡未事先书面提出或事先未与主要负责同志沟通并征得同意,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均不得列入党委会的议题。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或由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党委会必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临时召集讨论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时,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党办主任应列席党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召开党委会,一般由书记确定,如果党委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可向书记提出建议。一旦确定召开,由党委办公室将开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对象,以便安排工作,充分配合,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党委开会时,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需要党委会形成决议的议案,分管负责人或有关处室必须事先拟好决议草案。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事,如某项议案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事,必须由党办主任详细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必须列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以及列席对象不得迟到;如因公、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须向书记请假;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离会;会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遇紧急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接待的,经书记同意后,有关人员方可离会。
第二十叁条党委会议事,由书记或有关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作简要的汇报。凡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分管负责人必须对要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简要说明,然后班子成员逐个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要负责人宣布决策意见。缺席人员的书面意见不作为会场的计票数。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党委内部,委员、副书记、书记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成员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事,所有成员都必须敞开思想,充分发表意见,做到观点鲜明,中心突出,有条不紊。在讨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人员奖惩、重要人事任免等&濒诲辩耻辞;叁重一大&谤诲辩耻辞;议题时,必须明确表态,不得含糊其词,不得模棱两可,不得随声附和。
第二十六条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少数或个别人的提议,未经大多数成员同意,不能视为通过。决定重大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之后,再开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九条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首先必须讨论确定人选,经认真考察,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才可提交党委会正式讨论决定。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第叁十条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应由书记或党办主任向其报告本次党委会的内容。党委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书记反映,但不得以未出席党委会为由拒绝执行党委会的决议。
第叁十一条党委成员和与会人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讨论的机密事项。
第五章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叁十二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决定,无权指定有关科室办理已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党委会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贯彻落实;如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维护和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果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正副书记商量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认可。
第叁十叁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具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事项和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措施、要求,如有必要,可由党委办公室采用文件或纪要形式印发有关科室和各党支部贯彻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叁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上级党委有新的规定,一律按上级党委规定执行。
第叁十五条本规则发至党委委员,以便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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